一、学生证、校徽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与标志,为加强学生证、校徽管理,维护学校正常秩序,特制订此办法。
二、学生在校期间,进入教学楼、食堂、图书馆、宿舍楼、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,或参加大型活动,必须佩戴校徽;参加考试或办理相关事务(包含寒暑假购买学生车船票),必须按规定携带学生证。
三、要妥善保管好学生证、校徽,严防丢失。不准将学生证、校徽转借他人,不准涂改作假,违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。
四、凡遗失学生证和校徽者,必须作出书面检查,写明丢失原因、时间、地点等,并提出书面补办申请,由分院证明情况属实后到学工处办理补发手续。
五、学生证须加盖学校钢印和每个学期报到注册盖章后方有效。
六、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、休学等离校时,学生证须交回学工处,方可办离校手续。
七、学生因家庭地址变更,需改乘车区间者,须持家庭所在地(派出所、乡政府)或父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,方能到学工处办理改签或更换手续。
八、提高警惕,严防坏人利用学生证、校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发现此类情况,应立即报告保卫处。